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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1098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小李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张青杰,职务不详。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锄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