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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敖长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长飞,张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07号申请人敖长飞,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张世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黄都镇。本院在执行敖长飞与被执行人张世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友与申请人敖长飞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世友承诺在按照协议分期履行。现在申请人敖长飞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