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敖长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长飞,张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6执207号申请人敖长飞,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都濡镇。被执行人张世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黄都镇。本院在执行敖长飞与被执行人张世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世友与申请人敖长飞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世友承诺在按照协议分期履行。现在申请人敖长飞同意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即(2017)黔0326执20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