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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学科、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学科,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秦学科,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顺前,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庄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9965851-8。法定代表人:彭海英,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学科与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鲁1103民初175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日照腾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秦学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