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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颜淑君与张成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淑君,张成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764号原告:颜淑君,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成田,男,1975年4月9日出生,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淑君与被告张成田买卖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颜淑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淑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淑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颜淑君负担。审 判 员 图布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冬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