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8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8刑初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油田职工,住深泽县石油北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赵某1开设外汇交易账户为由,骗取赵某1现金10万元,其中65000元用于偿还外债,剩余35000元据为己用。2017年3月3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赵某1谅解被告人张某,同意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1陈述;证人赵某2、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转账凭条、微信聊天截屏;抓获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袁 伟审判员 张运启审判员 康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