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22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与贾光荣、刘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贾光荣,刘叶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固阳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222民初545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桂兰,系该公司固阳营业部督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系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督导,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保利花园3期10栋1102。被告:贾光荣,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刘叶霞,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诉被告贾光荣、刘叶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贾光荣、刘叶霞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金17838元及利息285元(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0日);2.请求判令被告贾光荣、刘叶霞偿还原告贷款剩余本利18123元的逾期罚息(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逾期金额每日0.8‰计算);3.上述第1、2项所主张的内容,被告贾光荣、刘叶霞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8日,被告贾光荣、刘叶霞与原告签订合同向原告贷款3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贷款利率1.60%/月,逾期罚息按逾期金额每日0.8‰计算。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贾光荣、刘叶霞还欠贷款本金17838元,利息285元。并从2017年10月11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按逾期金额每日0.8‰计算逾期罚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履行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诉���如上。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无法提供被告贾光荣、刘叶霞具体的住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二被告的信息无法核实,查找不到二被告,本案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5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固阳营业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东菊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宗志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