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改菊与赵光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改菊,赵光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649号原告:杨改菊,女,1950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改姑,女,194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光宇,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术校,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改菊与被告赵光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杨改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改菊撤诉。案件受理费6257元,由原告杨改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叶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