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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郭申与罗志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43号原告:郭某,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告:罗某,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路西老市委干部活动中心十二楼。负责人:徐建国,公司经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公司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铉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