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质有限公司,江西省巨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秦宪红,李淑民,龚龙根,秦荷花,罗新春,胡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道188号。负责人:舒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自然村280号。法定代表人:胡美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宝丰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钢冶金大道459号。法定代表人:秦宪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巨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货场村南钢西路。法定代表人:龚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宪红,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李淑民,女,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龚龙根,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秦荷花,女,196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新春,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胡美华,女,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质有限公司、江西省巨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秦宪红、李淑民、龚龙根、秦荷花、罗新春、胡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名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昌市宝丰物质有限公司、江西省巨伟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秦宪红、李淑民、龚龙根、秦荷花、罗新春、胡美华银行存款53542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