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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乔治福与解连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治福,解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264号原告乔治福,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解连祥,男,6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治福诉被告解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乔治福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