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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陈顺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陈顺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8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花兜开发区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负一层。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连,该分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淑仪,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顺初,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被告陈顺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蒋茂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