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圣林与金雪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圣林,金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宋圣林,男,194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金雪芹,女,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上述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金雪芹应返还宋圣林1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金雪芹的银行存款并返还给申请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3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广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