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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裕芳、叶贵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裕芳,叶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倪裕芳,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富强,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园园,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贵珍,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倪裕芳与叶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裕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叶贵珍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叶贵珍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倪裕芳案款1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850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倪裕芳如发现被执行人叶贵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