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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某连与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连,浩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507号原告:郭某连,女,汉族,1964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华,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浩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省泌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某连与被告浩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浩某因对泌阳县公安局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泌公(赊)行罚决字〔2017〕10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7年5月18日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对被告浩某的申请已经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 民审 判 员  陈兴某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