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余小琼、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余小琼,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路5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202997873L。被告:余小琼,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余小琼、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琼、李勇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