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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余小琼、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余小琼,李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4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路540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4202997873L。被告:余小琼,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勇,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与余小琼、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小琼、李勇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华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