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与杨广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杨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81号。负责人王霄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广和,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01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广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广和名下有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3号楼18单元2层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8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广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仓城路北侧鑫源花园3号楼18单元2层202室房屋一套(房权证号14××88)。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智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