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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与胡育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胡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胡香平,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洲扬,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清扬,男,201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全少,男,193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被执行人胡育平,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与被执行人胡育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