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与胡育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胡育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胡香平,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洲扬,男,200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清扬,男,201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申请执行人胡全少,男,193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被执行人胡育平,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渠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香平、胡洲扬、胡清扬、胡全少与被执行人胡育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龙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