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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6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6民初1393号原告周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江西省金溪县人,住抚州市,被告王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淳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