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6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6民初1393号原告周某,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江西省金溪县人,住抚州市,被告王某,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淳安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邱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