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淮与胡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淮,胡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83号原告:赵淮,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胡永国,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原告赵淮与被告胡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淮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