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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淮与胡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淮,胡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83号原告:赵淮,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胡永国,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原告赵淮与被告胡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赵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淮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赵淮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中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