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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俊亮、陈海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俊亮,陈海玉,黄晓森,李振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俊亮(又名李骏达),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玉(又名李蔼姿),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森,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诉人谢俊亮、陈海玉因与被上诉人黄晓森、李振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俊亮、陈海玉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谢俊亮、陈海玉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俊亮、陈海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莞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