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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历福远与刘增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历福远,刘增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历福远被执行人:刘增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福远与被执行人刘增宣民间借贷一案中,2017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工资款11000元划至本院,并将此款交付申请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22民初964号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