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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温爱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624民初1492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阿尔巴斯大街南希望路宏茂底商108号。 法定代表人:曹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温爱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爱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爱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温爱军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1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温爱军系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扶贫楼K2单元302室的业主,房屋面积68平方米,原告从2013年1月1日对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对小区内的秩序、清洁、公共设施维护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物业服务管理,被告从2014年1日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16元(68平方米×1元每月每平方米×12个月)一直拖付至今。 被告温爱军未答辩。 窗体顶端 本院认为,被告温爱军经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当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政府移民楼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予以确定和采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温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1日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16元(68平方米×1元每月每平方米×12个月)。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温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肖继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好思乐 窗体底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