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代俊与何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俊,何光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3民初638号原告:陈代俊,男,生于1960年10月26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干部,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何光芸(荣),男,生于1964年12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干部,住巴中市恩阳区。委托(全权)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代俊诉被告何光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扈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代俊、被告何光芸的委托代理人彭定春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代俊诉称,2016年4月24日,被告何光芸向原告陈代俊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立借据一张,约定借期一年,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无钱还款为由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何光芸辩称,该笔借款属实,确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24日,被告何光芸向原告陈代俊借人民币现金50000元,借期一年,未约定利息,并立下借据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陈代俊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时间壹年,还款时以(巴中市财政局贴票纸)手写且盖有何光芸右手大拇指指纹鲜红印为准。借款人:何光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到期后,原告催款无果,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被告书立的借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基于同事关系,原告将现金无息借与被告,约定一年偿还,但被告不信守承诺,逾期未偿还,故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光芸偿还原告陈代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何光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扈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