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瑞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96号申请人:牙克石市瑞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郭艳瑞,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克石市瑞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张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778元,执行费92元,我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云龙的担保人何华同意扣工资收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云龙的担保人何华在中国建设银行牙克石青松路支行帐号623094043000005683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