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帅批云与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批云,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281号原告:帅批云,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号天力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谭君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帅批云与被告四川华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原告帅批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帅批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姚 静审 判 员 沙马约沙人民陪审员 李 斌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雯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