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从茂与向应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从茂,向应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505号原告:刘从茂,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一国,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应忠,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从茂诉被告向应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从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从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从茂负担。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家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