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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叶仕通与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仕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行初72号原告叶仕通,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917226-9。法定代表人李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春宝,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菁,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叶仕通诉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确认暂缓发放生态保护专项补助款行为违法一案,在本院立案受理时,原告最初以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为被告。本案适格被告应是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原告错列被告,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育元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益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