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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旭日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与宗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旭日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宗井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587号原告:怀远县旭日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健康路锦佳苑B区3栋104号。法定代表人:韦玉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松,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盼盼,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宗井芳,女,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怀远县旭日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宗井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宗井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旭日酒类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宗井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