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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辉,王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81年4月13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社区5组57号,身份证号:230804198104130511。被执行人王传民,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民兴村,身份证号:230811196603100813。本院在执行赵辉与王传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高岩东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佳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