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长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长青,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学文化,户籍登记住址东营市河口区,住东营市东营区。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长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长青酒后驾驶鲁E×××××号奔驰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太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赵大厦公交站牌处时,与中心护栏相撞,致车辆及中心护栏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长青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刘长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4.2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过路群众及被告人刘长青分别电话报警,刘长青在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在事故现场找到刘长青后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被告人刘长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有效期自2012年2月26日始至2018年2月26日止;鲁E×××××号小型轿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长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某的证言、122接警记录单、查获经过、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保险公估结论书、赔款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长青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长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长青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了对交通设施造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长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树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