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于兆有、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兆有,张新利,于兆有,张新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270号申请执行人:于兆有,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张新利,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于兆有与张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已执行标的950元,未执行标的14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