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丁成年与武威市顺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年,武威市顺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133号原告:丁成年,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武威市顺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中连,系该公司农用三农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年诉被告武威市顺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成年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成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丁成年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撖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