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蒋世合与刘阳、赵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合,刘阳,赵永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民初897号原告:蒋世合,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亮,浚县屯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阳,男,199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赵永涛,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原告蒋世合与被告刘阳、赵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世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阳、赵永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世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油款8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浚县屯子集经营加油站,二被告从事粮食运输,常年在原告的加油站加油。截止到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共欠原告货款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付款。被告刘阳、赵永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阳、赵永涛在原告经营的加油站赊购汽油,截止到2015年2月16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油款80000元,为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油款,但二被告拒不支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二被告赊购原告价值80000元的汽油,二被告出具了欠款证明,二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油款80000元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阳、赵永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世合货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刘阳、赵永涛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院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佩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