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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先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35号被执行人:林先香,女,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村45号102房。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林先香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3567.8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3567.85元并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异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