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4执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盈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君、叶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盈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君,叶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35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盈凯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1楼。法定代表人:马玉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君,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叶子,女,1994年1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80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叶子的银行存款1312.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全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者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