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1民初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郭增云与梁诗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云,梁诗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440号原告:郭增云,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平,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梁诗卉,女,32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烟台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郭增云诉被告梁诗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增云撤回对被告梁诗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