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案字(2014)第022号-1、6、7、21、22、23、25、26、27、4、号10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武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仲案字第022号-1、6、7、21、22、23、25、26、27、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候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