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811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19弄金穗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昌国南门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水产品加工园区2-1地块。法定代表人:林志芳,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人 :林志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 码),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延昌街汇安弄**号。执行人 :秦慧琴,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象山县石浦镇延昌街汇安弄**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华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支付执行款188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1230元。2017年2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宁波三英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宁波宇禾海洋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林志芳、秦慧琴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83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21230元。经执行查明,在被执行人秦慧琴名下有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37-39号房地产(有查封、有抵押),上述房产抵押金额较大,已无实际处置价值,申请人执行同意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8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干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