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艳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艳梅,女,1996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艳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艳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周艳梅在宿迁市宿城区运河路“夜猫KTV”员工休息室内,将被害人王某挎包中的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钉1个、黄金花瓣吊坠1个和黄金佛像吊坠1个盗走。经鉴定,被盗首饰合计价值人民币5461元。另查明,被告人周艳梅于2017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艳梅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艳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曹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金银首饰交易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艳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艳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艳梅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艳梅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