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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张凤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连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菡婷,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5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49878元,退还给上诉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4939元;退还给上诉人锦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4939元。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田 稷代理审判员  李清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