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映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映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8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映南,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16年11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羁押,次日被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映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黄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映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朱映南在其居住的位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三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一起用自制的“冰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朱映南、赵某抓获,在朱映南的住处当场查获白色晶状物5小包,净重3.6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朱映南、赵某的尿液均对甲基苯丙胺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映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文书及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映南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映南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映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可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映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九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小包(净重3.68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丹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