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政与郭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郭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198号原告:张政,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郭桂芬,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张政与被告郭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政2017年5月22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政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撤诉。审判员 赵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