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执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烟台市津房置业有限公司、冯海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津房置业有限公司,冯海伦,张晓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905号之一申请人烟台市津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冯海伦,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执行人张晓蔷,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冯海伦、张晓蔷的银行存款2636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