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终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拱桥边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拱桥边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经营地址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经营者:唐宏利,男,该厂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拱桥边组,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拱桥边组。负责人:侯必福,男,系该组组长。上诉人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沅陵县五强溪镇牛狮坪村拱桥边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负责人唐宏利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人唐宏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沅陵县五强溪东风预制件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夏英姿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雪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