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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941号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逸安公寓16层4室。法定代表人:张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琪,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518号。法定代表人:闽运胜,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福义源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7元,减半收取计4449元由原告武汉捷成同创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付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锦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