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张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886号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9215207-1。法定代表人:马小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升,男,公司职工。被告:张国林,男,汉族,1986年12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凤,系被告张国林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38。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林挂靠经营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温县联众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