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701号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铁锅店村西。主要负责人:周树明,经理。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经理。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159号二层202室。主要负责人:周旭波,经理。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19元,由原告北京龙泰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