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监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东县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巴东县浩方建材有限公司,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监00001号原告巴东县浩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官渡口镇五里堆村海螺码头。组织机构代码证:NO91422823068445583C。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被告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沿江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94393-2。法定代表人王丹阳,董事长。原告巴东县浩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张 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