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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3015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朱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朱文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015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综合楼401。法定代表人:姚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喜,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文刚,男,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文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翁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