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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代红、郝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代红,男,汉族,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郝祥玲,女,汉族,1967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吴代红与郝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祥玲有房产,该房产系郝祥玲、叶庆龙共同所有,所有权证号09736。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祥玲的房产。该房产系郝祥玲、叶庆龙共同所有,所有权证号0973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丽